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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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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01047號曾鈞敏之本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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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屏院昭非禮字第112司票104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曾鈞敏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2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1047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曾鈞敏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月28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民事庭
書記官  林祥玉
  • 發布日期:113-03-22
  • 更新日期:113-03-2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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