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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252號楊富翔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5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楊富翔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52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楊富翔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改定聲請人白○○為未成年人楊○○(女,民國000 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楊○○(男,民國000年 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指定楊○○(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姚啟涵
股 別:定股
- 發布日期:113-03-22
- 更新日期:113-03-2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