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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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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000260號王艷杰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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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云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6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王艷杰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60號撤銷停止親權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王艷杰
    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所為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41號
    關於宣告停止聲請人董○○對於未成年子女董○○(女、民國
    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Q000000000號)親權之
    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鄭珮瑩
 

  • 發布日期:113-03-25
  • 更新日期:113-03-2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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