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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000260號王艷杰之裁定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云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6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王艷杰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60號撤銷停止親權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王艷杰
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所為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41號
關於宣告停止聲請人董○○對於未成年子女董○○(女、民國
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Q000000000號)親權之
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鄭珮瑩
- 發布日期:113-03-25
- 更新日期:113-03-2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