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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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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000046號蘇世傑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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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云113年度家護字第4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蘇世傑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149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護字第46號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通常保護令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蘇世傑
    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上之騷擾、控制、
    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
    相對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被害人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6月。

書記官  鄭珮瑩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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