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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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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000002號被告吳志正之 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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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云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志正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及第
   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吳志正得
    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兩造被繼承人吳○○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應依如附表一
    所示分割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被告吳志正負擔24分之7、被告吳○○、吳○
    ○、吳○○各負擔72分之7、被告薛○○、薛○○各負擔4
    8分之7,餘8分之1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鄭珮瑩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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