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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000002號被告吳志正之 判決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云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志正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及第
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吳志正得
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兩造被繼承人吳○○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應依如附表一
所示分割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被告吳志正負擔24分之7、被告吳○○、吳○
○、吳○○各負擔72分之7、被告薛○○、薛○○各負擔4
8分之7,餘8分之1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鄭珮瑩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