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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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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18號林秀華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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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濟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秀華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
   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繼承登記等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秀華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記載,應增列「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陳永宗之遺產管理人住高雄
   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18樓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黃莉莉住
   同上」。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二、附表四之編號、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欄,均應增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
   署即陳永宗之遺產管理人」之記載,更正如本裁定之「更
   正之附表二」、「更正之附表四」所示。
   
書記官  黃晴維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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