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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18號林秀華之裁定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濟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秀華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
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繼承登記等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秀華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記載,應增列「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陳永宗之遺產管理人住高雄
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18樓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黃莉莉住
同上」。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二、附表四之編號、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欄,均應增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
署即陳永宗之遺產管理人」之記載,更正如本裁定之「更
正之附表二」、「更正之附表四」所示。
書記官 黃晴維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