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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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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號鍾柏渝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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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屏院昭民愛字第111簡上附民移簡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鍾柏渝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號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鍾柏渝得隨時來院領取。

民事庭


書記官  黃依玲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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