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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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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0051號鄭采宸之本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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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屏院昭非禮字第113司票5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鄭采宸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2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51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鄭采宸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於民國110年3月11日共同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CH363241)1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民事庭
書記官  林祥玉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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