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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727號江信噫、陳正茂之開庭通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屏院昭民平字第111訴7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信噫、陳正茂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72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戴仲敏
書記官 科長/股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E012-0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平股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