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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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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000473號鄭勝峰之通常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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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恒112年度家護字第47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鄭勝峰之通常保護令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
      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473號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通常保護令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
      鄭勝峰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之騷擾
      、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相對人不得
      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接觸。
      相對人應最少遠離下列場所至少五百公尺:被害人住居所
      (地址:屏東縣竹田鄉鳳明村○○路○○巷○之○號)。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書記官  蔡政學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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