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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000014號鄭正昌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正昌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4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鄭正昌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被告應協同原告李○榮、李○憲、李○玲就附表1編號1-6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鄭○○部分)。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1所示遺產,分割方法按如附表1「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2所示比例負擔。
書記官 姚啟涵
股 別:定股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