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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尤麗雅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屏院昭民孝字第112訴更一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尤麗雅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鍾思賢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