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李永順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潮簡字第40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李永順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