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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001343號李英次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刑如112年度簡字第134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英次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簡字第1343號李英次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李英次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三星廠牌黑色手機壹支及現金新臺幣壹仟壹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書記官 張孝妃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