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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000125號姜緯平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刑如113年度交簡字第1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姜緯平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交簡字第125號姜緯平公共危險案。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姜緯平犯施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書記官 張孝妃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