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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潮簡字第000344號李秋梅之開庭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113.04.10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秋梅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3.04.10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潮簡字第344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3.04.10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300號)被告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