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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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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000433號林光雄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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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定112年度家護字第43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光雄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433號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光雄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陳○朱、林○葶。
         相對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陳○朱、林○葶為下列行為:騷擾、跟蹤。
         相對人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100 公尺:被害人林○葶住居所即屏東縣潮州鎮○○路00巷00號。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
 
書記官  姚啟涵
股       別:定股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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