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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000433號林光雄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定112年度家護字第43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光雄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433號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光雄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陳○朱、林○葶。
相對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陳○朱、林○葶為下列行為:騷擾、跟蹤。
相對人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100 公尺:被害人林○葶住居所即屏東縣潮州鎮○○路00巷00號。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
書記官 姚啟涵
股 別:定股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