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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7號葉家銘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113年4月3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屏院昭民孝字第109原訴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家銘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113年4月3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原訴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113年4月3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鍾思賢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