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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011號楊鳳珠之裁定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濟113年度婚字第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楊鳳珠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
、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11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楊鳳珠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書記官 黃晴維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