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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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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屏簡字第000242號蔡明秀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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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屏簡昭民力字第113屏簡24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蔡明秀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準用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屏簡字第242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屏簡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書記官  謝鎮光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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