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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000051號張珍妮之開庭通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濟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張珍妮之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 年度家親聲字第51號停止親權等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
對人張珍妮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 年6月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家
事法庭(法院地址:屏東市棒球路9 號)開調查程序,相
對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晴維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