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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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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0183號孔祥宇之本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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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屏院昭非禮字第113司票18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孔祥宇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2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183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孔祥宇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3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18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即利息起算日
 
 
001
111年1月28日
3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月28日
CH759289
 
002
111年3月5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1年3月5日
CH864172
 
003
111年2月13日
30,000元
未記載
111年2月13日
CH864165
 
   
 
民事庭
書記官  林祥玉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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