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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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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救字第000029號張新明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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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定113年度家救字第2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新明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救字第29號訴訟救助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新明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書記官  姚啟涵
股       別:定股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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