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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37號洪耀東之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屏院昭非禮字第113司拍3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洪耀東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2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拍字第37號拍賣抵押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洪耀東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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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司拍字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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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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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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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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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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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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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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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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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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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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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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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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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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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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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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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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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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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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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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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冬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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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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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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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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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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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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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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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
書記官 林祥玉
- 發布日期:113-05-22
- 更新日期:113-05-2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