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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000244號林啓銘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親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4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啓銘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44號聲請暫時保護令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啓銘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聲請駁回。
書記官 張又文
股 別:親股
- 發布日期:113-05-23
- 更新日期:113-05-23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