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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000019號陳倩文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倩文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9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倩文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陳○○(女,民國000 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改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姚啟涵
股 別:定股
- 發布日期:113-05-23
- 更新日期:113-05-23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