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屏簡字第000429號顏淑華之開庭通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屏簡昭民元字第113屏簡42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顏淑華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屏簡字第429號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書記官 鄭美雀
- 發布日期:113-07-01
- 更新日期:113-07-01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