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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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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35519號鍾佳玲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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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民執宙113司執字第3551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鍾佳玲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5519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鍾佳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節本: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田郵局收取新台幣2,417元(含手續費250元)之存款債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宙股書記官戴韶儀
 

  • 發布日期:113-07-01
  • 更新日期:113-07-01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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