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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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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7號黃善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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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屏院昭民孝字第113重訴3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善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重訴字第37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鍾思賢


 

  • 發布日期:113-07-04
  • 更新日期:113-07-04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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