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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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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潮小字第000316號李亭玉之起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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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屏院昭潮民丑字第113潮小3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亭玉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潮小字第31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14時15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300  號)被告應按時到場。
    四、原訂庭期113年8月13日取消。
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 發布日期:113-07-12
  • 更新日期:113-07-1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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