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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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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0467號劉雪美之本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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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屏院昭非禮字第113司票46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劉雪美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2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467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劉雪美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劉雪美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2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劉雪美負擔。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467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0年6月1日
288,500元
110年6月1日
110年7月1日
CH593203
 
002
110年6月1日
288,600元
110年6月1日
110年7月1日
CH593204
 
 
    
 
民事庭
書記官  林祥玉
 
  • 發布日期:113-07-15
  • 更新日期:113-07-1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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