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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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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潮小字第000347號郭軒佑之起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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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屏院昭潮民丑字第113潮小34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軒佑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潮小字第347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15時5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300號)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 發布日期:113-07-16
  • 更新日期:113-07-1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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