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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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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親字第000026號高龍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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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濟113年度親字第2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高龍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3
   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 年度親字第26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高龍得於上班
      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選任陳OO(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T2
    25***015號)於本院113年度親字第26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
    在等事件中,為聲請人蔡OO、蔡OO之特別代理人。



書記官  黃晴維



 

  • 發布日期:113-07-19
  • 更新日期:113-07-19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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