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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23號陳福山之准收取提存款執行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民執丙111司執字第52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福山之准許收取提存款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23號債權人王吉明與債務人陳福山間返還代墊款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丙股書記官簡銘宏
- 發布日期:111-07-24
- 更新日期:111-07-24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