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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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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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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振高科技有限公司
設屏東縣東港鎮環美路28號
法定代理人 李奇聰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0日所為之公示催告,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卷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之記載,應更正為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卷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條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 發布日期:111-11-29
  • 更新日期:111-11-29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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