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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蔡國全 住屏東縣屏東市仁愛路103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卷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卷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支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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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司催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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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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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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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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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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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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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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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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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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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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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佳野五金百貨行 吳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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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信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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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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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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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7913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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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5-22
- 更新日期:112-05-2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