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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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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1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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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112年5月11日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標題:112年度除字第11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施維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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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權判決附表doc
  • 發布日期:112-05-11
  • 更新日期:112-05-11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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