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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1號公示催告裁定
公告日:112年5月11日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標題:112年度除字第11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施維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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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權判決附表doc
- 發布日期:112-05-11
- 更新日期:112-05-11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