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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蘇玉卿 住高雄市岡山區為隨西路13巷3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卷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卷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支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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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司催字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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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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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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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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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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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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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正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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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商業銀行東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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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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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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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35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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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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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5-16
- 更新日期:112-05-1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