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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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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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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3段27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白婉妤  
           送達處所:台北郵政第7之982號信箱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卷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卷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本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42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備考
 
 
 
 
(新臺幣)
 
001
葉哲孝、葉銘修
107年5月23日
未記載
520,000元
 
 
 
  • 發布日期:112-07-26
  • 更新日期:112-07-2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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