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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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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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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孫國源  住屏東縣崁頂鄉力社路1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卷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卷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5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001
賓億企業社
吳智賢
陽信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12年7月5日
15,300元
AG7916895
孫國源
002
晟楓汽車有限公司張志平
華南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12年6月15日
7,900元
SD5612133
未記載
003
晟楓汽車有限公司張志平
華南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12年7月15日
7,500元
SD5612170
未記載
 
 
  • 發布日期:112-08-08
  • 更新日期:112-08-08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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