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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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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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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設屏東縣屏東市忠孝路329號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欣璇  
           住同上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卷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卷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本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50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陳先賜、陳明來
88年5月18日
88年7月20日
7,500元
219878
 
002
陳先賜、陳明來
88年5月18日
88年8月20日
7,500元
219879
 
003
陳先賜、陳明來
88年5月18日
88年9月20日
7,500元
219880
 
004
陳先賜、陳明來
88年5月18日
88年10月20日
7,500元
219881
 
005
陳先賜、陳明來
88年5月18日
88年11月20日
7,500元
219882
 
006
陳先賜、陳明來
88年5月18日
88年12月20日
7,500元
219883
 
007
陳先賜、陳明來
88年5月18日
89年1月20日
7,500元
219884
 
008
陳先賜、陳明來
88年5月18日
89年2月20日
7,500元
219885
 
009
陳先賜、陳明來
88年5月18日
89年3月20日
7,500元
219886
 
010
陳先賜、陳明來
88年5月18日
89年4月20日
7,500元
219887
 
 
 
  • 發布日期:112-08-11
  • 更新日期:112-08-11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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