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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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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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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喬通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卷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卷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9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001
鍾秀真
第一商業銀行東港分行
112年5月31日
50,000元
6891795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2
周恒如
第一商業銀行東港分行
112年5月31日
50,000元
4505743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3
周恒如
第一商業銀行東港分行
112年7月31日
50,000元
4505744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4
周恒如
第一商業銀行東港分行
112年9月30日
50,000元
4505745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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