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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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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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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品冠營造有限公司
                              設屏東縣屏東市建興南路39之2號
法定代理人 陳仁維 住屏東縣屏東市民學路41巷36弄40號5
                              樓之9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20 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
       卷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卷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 發布日期:111-02-11
  • 更新日期:111-02-11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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