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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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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7號莊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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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111年5月18日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標題:111 年度除字第17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莊德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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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表(股票)doc
  • 發布日期:111-05-18
  • 更新日期:111-05-18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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