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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1號楊鄞素蓮
公告日:111年6月6日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標題:111 年度除字第21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楊鄞素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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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6-06
- 更新日期:111-06-0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