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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000025號冠森有限公司
公告日:112年8月28日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標題:112年度除字第25號除權判決要旨
112年度除字第25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冠森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ˉ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小屏ˉ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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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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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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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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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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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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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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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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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茂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蔡尚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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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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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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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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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903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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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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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8-28
- 更新日期:112-08-28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