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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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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000025號冠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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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112年8月28日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標題:112年度除字第25號除權判決要旨
 
     112年度除字第25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冠森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ˉ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小屏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大茂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蔡尚茂
華南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12年2月15日
550,000元
JE9032956
冠森有限公司
  • 發布日期:112-08-28
  • 更新日期:112-08-28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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