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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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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000035號合大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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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112年11月6日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標題:112年度除字第35號除權判決要旨
     112年度除字第35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合大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ˉ陳怡先ˉ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ˉ鍾小屏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基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洪陳碧珠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12年3月30日
2,553,816元
MX0766810
合大企業有限公司
  • 發布日期:112-11-06
  • 更新日期:112-11-0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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