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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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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000053號蔡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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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例稿(稿)

公告日:113年1月17日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標題:112年度除字第53號除權判決要旨

     112年度除字第53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蔡孟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ˉ潘 快ˉ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ˉ鍾小屏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賴麗娥 華南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11年9月30日 35,880元 SD0766000 無記載 




函 稿 代 碼:E059-1 除權判決公告例稿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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