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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000055號郭子誠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例稿(稿)
公告日:113年1月24日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標題:112年度除字第55號除權判決要旨
112年度除字第55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郭子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ˉ潘 快ˉ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ˉ黃佳惠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001 羅智灯 華南商業銀行潮州分行 112年5月31日 19,500元 SD5657391 未載
函 稿 代 碼:E059-1 除權判決公告例稿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