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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02號洪宗明
公告日:113年2月19日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標題:113年度除字第2號除權判決要旨
113年度除字第2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洪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ˉ陳怡先ˉ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ˉ鍾小屏ˉ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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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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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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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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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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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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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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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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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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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銀行高樹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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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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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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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A8249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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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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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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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凱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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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枋寮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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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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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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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014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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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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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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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凱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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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枋寮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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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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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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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014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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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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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